
5月1日,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案例。2021年1月4日,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。同年12月8日至10日,刘某申请事假,理由是“爷爷过世,回家奔丧”,请假申请表上有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。2022年8月19日,公司以刘某旷工、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、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随后,刘某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,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予批准。刘某请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,并已获人事部门审批,履行了请假手续。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,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。因此,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,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请假回家奔丧是人之常情。用人单位在审批请假时应结合具体情境,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、紧迫性和合理性,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应过于严苛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,近三年该院共审理了135件涉事假案件,其中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滥用审批权、拒绝劳动者正当请假请求引发的纠纷。这些判决明确了一个底线: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必须尊重公序良俗。
诚信是双向的。个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虚构事由“拼假”或借轻微病症长期“泡病假”,不按照用人单位制度履行请假手续,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且未返岗的,用人单位也可依制度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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